重庆打黑是中央“规定动作”
来源:现代生活网 作者:未知 2009年10月30日
不剥夺涉黑被告的应有权利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表示,法院审理涉黑案件没有特殊性,仍然坚持严格的法定程序,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遵循基本的司法规律来进行。“不是因为它是涉黑涉恶案件我们就要另外设定程序,另外制定标准。”
他说,高院专门强调了依法、公正、文明、高效四个规定。目的是真正把每一个涉黑涉恶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检验,经得起人民检验,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他说,只有同时在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4方面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法院才会予以认定,“既要防止将涉黑涉恶案件犯罪作为一般刑事犯罪或者社会治安案件来对待,又不能为了显示成绩而扩大打击面”。
他说,判决会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守审判中立,绝不能因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和公众的仇视心理而剥夺被告人的应有权利,法院会充分告知被告人享有的各项权利。
他说,在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中,不少被告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表示不认罪,或者对公诉机关起诉的其他罪名和犯罪事实不予认可。“这是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都可能出现的问题,作为法官而言,这是不足为怪的。这也正说明了在涉黑案件审判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表达权、辩护权得到了充分保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表示,法院审理涉黑案件没有特殊性,仍然坚持严格的法定程序,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遵循基本的司法规律来进行。“不是因为它是涉黑涉恶案件我们就要另外设定程序,另外制定标准。”
他说,高院专门强调了依法、公正、文明、高效四个规定。目的是真正把每一个涉黑涉恶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检验,经得起人民检验,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他说,只有同时在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4方面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法院才会予以认定,“既要防止将涉黑涉恶案件犯罪作为一般刑事犯罪或者社会治安案件来对待,又不能为了显示成绩而扩大打击面”。
他说,判决会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守审判中立,绝不能因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和公众的仇视心理而剥夺被告人的应有权利,法院会充分告知被告人享有的各项权利。
他说,在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中,不少被告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表示不认罪,或者对公诉机关起诉的其他罪名和犯罪事实不予认可。“这是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都可能出现的问题,作为法官而言,这是不足为怪的。这也正说明了在涉黑案件审判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表达权、辩护权得到了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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